发布时间:2017-04-12 广场舞之家【两性】
摘要:很多男人喜欢波推,那么波推违法吗? (一) 波推这种服务我没有体验过。顾名思义,估计是用两个乳房夹住男子的阴茎反复摩擦,以使其达到性高潮。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手推(女子帮助男子手淫)、口推(吹箫)。这几种色情服务由来已久,但要说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受到广泛
很多男人喜欢波推,那么波推违法吗?
(一)
波推这种服务我没有体验过。顾名思义,估计是用两个乳房夹住男子的阴茎反复摩擦,以使其达到性高潮。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手推(女子帮助男子手淫)、口推(吹箫)。这几种色情服务由来已久,但要说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受到广泛关注,那还是最近的事:
2011年7月,佛山南海警方发现一家发廊提供一种特殊的色情服务——雇请按摩女为客人“打飞机”(手推)、“洗飞机”、“推波飞机”(波推)。当然,这是要加钱的。随后,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将店老板及两名高管刑事拘留,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。一审法院认定这三人组织卖淫罪成立,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。案件上诉到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。被告新聘请的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。也就是说,他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卖淫,这三人不能成立组织卖淫罪。佛山市中院认可了这种说法,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。最终,检方撤诉,三被告被无罪释放。
一石激起千重浪,本案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。因为就在不久之前,同样是在广东,一美容中心向客人提供手淫服务。最终,美容院主管被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。同时,公安机关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看法。例如,北京警方就宣称,多年来,对“打飞机”、“波推”等行为,他们都是作为卖淫嫖娼来处理。
执法及司法机关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如此混乱,这让广大公众情何以堪?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尴尬局面,关键还在于对卖淫的理解:有的认为卖淫仅限于阴道性交,有的认为卖淫除阴道性交外,还包括肛交、口交。还有的则认为提供手推、波推等服务,也属于卖淫。可谓众说纷纭,莫衷一是。那么,法律上所说的卖淫,到底是什么含义呢?
对这个问题,我们或许可以换一个角度来考虑:将组织卖淫罪与强奸罪联系起来,判断什么行为是卖淫。我的思路是这样的:卖淫嫖娼是与强奸相对应的概念,强奸是强行奸淫,而卖淫嫖娼则是自愿的:嫖客以金钱为诱饵,诱使对方与自己行奸淫之事。因此,强奸跟卖淫嫖娼一样,都是一种奸淫行为。只不过前者是强迫,后者是自愿。既然如此,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卖淫,我们完全可以进行反向认定:如果强行与妇女发生某种性行为可以成立强奸;那么,妇女为获取钱财,自愿与对方发生这种性行为,就是卖淫。反之则反。例如,强行要求妇女为其波推,能不能成立强奸罪?如果能够成立,那么,为金钱而波推者就属于卖淫。反过来,如果强迫他人波推不构成强奸,相应地,妇女为赚钱而主动波推之,就不属于卖淫。那么,强行要求妇女为其波推,能不能成立强奸罪呢?
(二)
前面已经说过,强奸,是指强行奸淫。何谓奸淫?对此,世界各国的看法都高度一致,奸淫就是性交。也就是说,强奸罪就是强迫对方与自己性交。但是,什么是性交?是否包括肛交、口交?手淫、波推是不是性交?大家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。为避免无谓的争议,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设有专门的条款,来给性交下定义。从这些规定来看,他们普遍拓展了性交的范围,大多承认肛交与口交属于性交。例如西班牙、澳大利亚、英国,都是这样规定的。最离谱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。根据台湾“刑法”的规定,性交是指对阴道、肛门、口腔的侵入。而且,侵入物也不限于性器官,还包括性器官以外的身体部位,例如口舌、手指、脚趾等,甚至于将器物(如人造阳具)插入他人阴道、肛门或口腔的,也属于性交。这一规定简直是骇人听闻,或许不能说是绝后,但一定是空前。它大大地拓展了性交的范畴,明显超出了社会公众接受的范围。根据这一规定,不但强迫妇女肛交、口交成立强制性交罪,而且,强奸者甚至不必宽衣解带就可以构成强制性交罪,比如,用手指插入女性阴道。这样一来,台湾人的性交频率就大大提高。有台湾学者幽默地指出,按照台湾地区“刑法”对性交的规定,肛肠科的医生天天在与病人性交。
在我国,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性交的含义。但传统观点(目前依然占据主流地位)将性交限于狭义的阴道性交,即男性将阴茎插入女性阴道。但这一过窄的性交概念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。例如,按此观点,男性强行将阴茎插入女性肛门,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,只能认定为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,而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,比起强奸罪来说,其处罚要轻微得多。但是,女性肛门被插入的痛苦,比起阴道被插入来说,并没有丝毫减轻,甚至可以说是更加严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