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识

网站首页 > 阅读频道 > 常识 > 内容页

周朝政治 周天子对诸侯拥有较大权威诸侯纳贡

发布时间:2017-04-14 广场舞之家【常识】

摘要:中央制度 西周分封制度按照周制,大国诸侯有时还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,如周初卫康叔为周司寇,西周末期郑桓公为周司徒,都是其例。诸侯在其封国内设置的官制,大略与王室相等,还有军队各自成为一方之主。周天子对诸侯拥有较大的权威,诸侯还能听命纳贡。《左

中央制度

西周分封制度按照周制,大国诸侯有时还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,如周初卫康叔为周司寇,西周末期郑桓公为周司徒,都是其例。诸侯在其封国内设置的官制,大略与王室相等,还有军队各自成为一方之主。周天子对诸侯拥有较大的权威,诸侯还能听命纳贡。《左传》昭公十三年说:“昔天子班贡,轻重以列,列尊贡重,周之制也。”除贡纳外,还需朝觐述职,出兵从征。周天子有权干涉诸侯内政,有时还向诸侯国派遣监国的使臣,与诸侯并称为“诸侯、诸监”。

西周时期,周天子尚能号令诸侯,进入东周,周王室权威下降,诸侯多不履行对王室的义务。王室本身还要依附当时之大国晋、郑与卫,更不用提号令诸侯之事。周郑交质与“射桓王肩”,更让周天子之仅存之威严也亦丧失。然列国之诸侯在名义上仍为周王之臣属,除楚国之外,多无谮越称王之举。齐桓公提出尊王攘夷,更多是为自己本国利益服务,然亦使周王威略有上升。五霸之君主多亦在此口号下行事,即表面尊王,实则行扩张兼并之实。进入战国之后,国家兼并多已完成,周王朝之诸侯国,仅剩20多个,其中最大者七,号为战国七雄。战国之世,除魏惠王、齐威王曾有朝周之举,然亦是作秀,其他诸侯国之国君已再无朝周之举。

世卿与世禄

周王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,仅次于周王有师、保两大官僚。师、保即太师和太保,掌握朝廷的军政大权,并且为青少国君的监护者。这种政治上的长老监护制度,是从贵族家内幼儿保育和监护的礼制发展而来,并由此形成的一种官职。中央政权有两大官僚系统,分别为卿事寮和太史寮。

卿事寮

金文中的“卿事”,就是文献中的“卿士”。《说文》云:“士,事也。”两者都称为寮,说明是当时的两大官署。卿士僚主管王朝的“三事四方”。所谓“三事”,是指王畿内的三大政事;“四方”指王畿以外的诸侯事务。卿事寮的长官早期是太保和太师,中期以后主要是太师。[86-87]属官主要是“三有司”,即司马、司土(徒)、司工(空)。司徒是掌土地徒役的官;司马是掌军赋的官;司空是掌建筑工程等的官。三司之外有司寇,是掌刑狱警察等事的官,地位较低。又有“师氏”、“亚旅”、“虎巨”,是掌军旅的官。有“趣马”,是掌马的官,“膳夫”,是掌王食和出纳王命的官。“古代兵刑不分,卿事寮的长官,无论太师或太保都掌握军政大权,所以召公和周公都曾出征过。

太史寮

太史寮的长官是太史,主管册命、制禄、祭祀、时令、图籍等,

周天子驾六既是文职官员的领袖,又是神职官员的首领,其地位仅次于卿事寮。其属官,根据《礼记·曲礼下》主要有“六大”,即:大宰、大宗、大史、大祝、大士、大卜。“六大”亦称“天官”,这些官职来源可能比较原始,并且看作神职是有来历。六大之中,以太史为长。太史与太师、太保一样,都可称为“公”。如召公官为太保,周公官为太师,毕公官有太史、而都被尊称为“公”。周代,“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”,所以六卿职守中的多数与宗教事务有着密切关系。中期以后的宗教职能在政权机构中逐渐削弱,“因而明保、明公、皇天尹大保、大保之类的官职已不复见,这意味着政务官职机构的扩大、也说明西周王国的官僚机构有了发展。

封建制度“封建制”也称“分封制”即古汉语“封建”的原始含义;古文献中之“封建”即“分封制”。“封建制”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,在“封建制”下,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,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,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,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,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,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。周王是共主性质的(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,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)。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,但一般是世袭。

宗法制度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,发展于商朝,完备于周朝,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。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,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。周王自称天子,称为天下的大宗。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。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,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。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。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,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。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。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(宗子)。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,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。后来,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,逐渐建立了由政权、族权、神权、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。

井田制度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,商时有文字记载,西周时盛行。那时,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,把土地分隔成方块,形状像“井”字,因此称做“井田”。井田属周王所有,分配给庶民使用。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,还要交一定的贡赋。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,周边为私田,中间为公田。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。(夏商西周,一切土地属于国家)。

礼乐制度西周春秋时代所讲究的“礼”,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

编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,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。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、族权、夫权、神权,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、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。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,常常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,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。

制礼作乐的周公旦到春秋后期,就出现了“礼崩乐坏”的局面。这些卿大夫在夺取国君权力的同时,不但僭用诸侯之礼,甚至僭用天子之礼。按礼,天子的舞用“八俏”(“佾”是“列”的意思,每列八人,八佾六十四人),这时季孙氏也用“八佾舞于庭”,孔丘斥责说:“是可忍也,孰不可忍也!”按礼,天子祭祖唱《雍》诗来撤除祭品,这时鲁的三家都“以《雍》撤”,孔丘认为这种事不该出于“三家之堂”。按礼,只有天子可以“旅”(祭祀)于泰山,这时季孙氏“旅于泰山”,孔丘又指责他不懂礼。卿大夫这样“僭礼”,实质上就是夺取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。礼乐制度主要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、族权、夫权、神权。《荀子·礼论篇》说:“礼有三本:天地者,生之本也;先祖者,类(族类)之本也;君师者,治之本也。”“上事天,下事地,尊先祖而隆君师,是礼之三本也。”所说“礼之三本”,天地代表神权,先祖代表族权,君师代表君权。后来统治者以天、地、君、亲、师作为礼拜的主要对象,就是根据这个理论。

国野制度国野之制在商代情形一般难以确定。西周国野之制最为典形,到春秋时期国野之制开始瓦解,到战国则普遍为郡县。 周初周公东征和武装殖民。

被封到齐国的姜太公周朝是由位于岐、渭至河洛之间的“小邦周”发展而来。成功取代“大邦殷”而有天下之之后,但势力并不能有效控制商朝所有的领土。原商朝大部分地区,其民众与周人无论文化还是其他方面,都很不相同。为了进一步稳固控制东方之土,周公东征,摧毁商殷及同盟淮夷的势力。东征胜利后,在全国要冲大封同姓、异姓和古帝王之后于新占领的东方,以“藩屏周”。周初这种分封,其实是一种武装殖民。这些重要的武装殖民据点主要有:齐、鲁、燕、宜(吴)、蒋等诸侯国.国与野。周朝所分封之贵族及其所率领的公社农民进驻新占领的区域后,首先是建立一个军事据点,这样的据点称之为“城”,也称之为“国”。

而“国”之外广大区域称之为“野”。王朝的畿内和诸侯国都有这种国野之分,即乡遂之别。 王畿以距城百里为郊,郊内为乡,郊外为遂。王朝六乡六遂,大国三乡三遂。周代的“国”和后来的商业城市不同,它对“野”没有调节生产的功能。其生计一般都要仰赖“野”的供给,所以周人的殖民营国也兼阂野。国野之分,亦带动国人与野人的不同政治地位。国人与野人同属平民阶层。所谓世卿,是指在天子或诸侯之下之世族世袭享有卿的地位并且掌有政权者。如周公之职,直到东周中期仍然为周公旦家族所世袭,同样还有召公一职。这种世卿制度与民族集团互为表里,世代执政本于氏族共治之习,而氏族的存在也仰赖于世代把持官府,故曰:“弃官,则族无所庇”。

掌政的世族都要尽量把持他们的既得利益,同一氏族的成员是不轻易排斥于权益圈之外的。所以,鲁有三桓,郑有七穆,原先都是兄弟,宋的华氏当权的更多。所谓“政由宁氏” ,则是举族而言的。世族之身份和地位,并不是天子和国君所能决定,而由世袭而成。世族有和周王同姓异姓之分,他们的形成各有特点。周王室的世卿巨室大多是周初东征的贵胄,不是周王之亲戚就是传统大氏族的后代。周初东征之际,往往有的儿子在外殖民建国,有的儿子留守王室辅政,此即春秋时代随武子所说的“内姓选于亲,外姓选于旧,举不失德,赏不失势”。

周王室保持了庞大的军旅。这种军旅,用于宿卫宗周的有六师,称为“西六师”;在成周镇慑东方诸侯的有八师,称为“成周八师”。共十四师,达三万五千人。分封的诸侯国,都有一定的武装力量。大国一般不超过三军,小国也有一军。

诸侯国的军队,周王都能调遣,实际上也属于整个周王朝武装力量的一部分。

西周的军队,名义上是由周王直接指挥和调遣,重大的征伐,周王常亲自率兵出征。如果周王不亲自出征,则指派重要的卿士统率中军,作为全军的指挥者。

军队的组成,以战车为单位,一辆战车谓之一乘。各级军官,由地位与之相应的贵族担任。最基层的甲士,则由最低级的贵族和平民充任。奴隶则在军队中服杂役。

军队是西周国家政权的又一根重要支柱,它肩负对内镇压异己、守卫疆土,对外征伐和扩张的职能。西周军队的最大编制单位与商代一样仍然称师,西周金文和《诗经》等文献中屡有提及。《周礼·地官·司徒》云:“五人为伍,五伍为两,五两为卒,五卒为旅,五旅为师”。按此,在师之下尚有旅、卒、两、伍等编制单位。与此相应的军事将领按《尚书·牧誓》所说有师氏、亚、旅、千夫长、百夫长等。郭沫若先生在《周官质疑》一文中说:“师氏见于彝铭者乃武职,在王之近侧,是则师氏之名取诸师戍也”。

西周军队的统帅是周王,他经常率领军队亲自出征,《诗·大雅。棫朴》:“周王于迈,六师及之”的诗句以及屡见于史书的昭王南征的事迹即其例子。西周军队的各种主要军官亦往往由周王任命。伯懋父敦铭文记载:“东夷大反,王命伯懋父以西六师、殷八师征东夷”,是周王任命伯懋父为西六师和殷八师的统帅。师克盨铭云:“则唯乃先祖考有爵于周邦,干害王身作爪牙……今女更乃祖考奡可左右虎臣”,是周王任命禁卫部队统帅的例子。首先表现在出现了一些比较锐利的农具,当时一些有关农事的诗篇,都是说用比较锋利的耜在“南亩”中开展耕作。这些专用农具都是比较锋利的,当是金属制造的。从考古发掘的情况来看,铁制农器的使用始于西周是可能的。

西周时期,盛行耦耕,即二人为一组,合力而耕。这样,既较省力,动作又快,当是耕作方法的一个进步。

金属农具的应用和耦耕的推广,使开垦荒地的规模越来越大了。“千耦其耘”的诗句,反映了成千上万的人大规模耦耕的景象。

当时人们不仅能进行深耕、熟耘,而且也能使用绿肥和制造堆肥。“荼寥朽止,黍稷茂止”,就是把田间耨锄的荼寥和杂草沤作绿肥,使黍稷等作物生长得更为茂盛。用火化、土化等方法制成的堆肥,也是常用的肥料。此外,对防治虫害也非常注意。

由于耕作技术的进步,西周时期的农作物,如稻、粱、粟、麦、菽、稷以及桑、麻、瓜、果之属,品种和产量都有了增加。《诗经》里保存着一些喜庆丰收的诗句。

耕作井田的农夫,仍然笼统地称为“庶人”或者“庶民”。民,也作氓。奠(甸)是管理耕作的人,氓和庶人都是耕作人。这些耕作的人都以夫计,周王在分封诸侯和赏赐臣下时,是把这种耕作的人成批地作为物品赐予的。

属于那些卿大夫之家的采邑,规模比王室或公室的“国中”当然要小得多。为他们所有的“庶民”,其家室往往都集中在这些“公子”的邑里。这些“庶民”,长年在田间劳作,到秋收完毕,才能与妻儿一同过冬。在过冬时,他们还要为“公子”田猎,剥制兽皮,酿造春酒,收藏冰块以及从事其他各种劳役。他们的妻女同样是“公子”的仆人,要为“公子”进行采桑、养蚕、织帛、缝制衣裳等劳作。

一般贵族,除了按等级各有封地之外,其中有在王室或公室担任比较重要的官职的,还要在“国中”的田地里“分田制禄”,即按职位分得一定量的田地作为俸禄。卿大夫之家都要向公室缴纳贡税,而贡税的征收,大致是收获量的十分之一。

在井田制下,卿大夫以下贵族所分得的田地,不经王室或公室的特许,是不得随意买卖转让,即“田里不鬻”,因而称为“公田”。

西周时期也有不少的自耕农民。他们多数是各级贵族的疏远宗族成员,大都在所属宗子的居邑附近,拥有一小块耕地,过着比较独立的经济生活。但是他们也要向宗子缴纳一定的贡物和服一定的劳役,对宗子也存在一定的依附性。他们也被称为“庶人”,或者“小人”。还有一些逃亡的耕作奴隶,逐渐脱离了贵族的羁绊,取得了自由民的身份。在“工商食官”的制度下,商业由贵族国家垄断,在较大的都邑中都出现了市场,有管理市场的“质人”。交易的商品,除了比较珍贵的“宝货”和兵器、牛马、丝帛等各种物资外,还有奴隶。奴隶的价格,据铭文所记,五名奴隶才值“匹马束丝”。

在商业交换中,主要的货币仍是以朋为计算单位的贝。铜也被用作交换手段。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商品,同时担负着货币的职能,后来就发展为铸造铜币。

民间的贸易活动,也在城邑内外展开,但一般数量较小,大都以物易物,相互交换一些日用必需品。“氓之蚩蚩,抱布贸丝”的诗句,反映了一般自由民以家庭手工业产品相交换的情景。

青铜农具使用比商代更为广泛,排水与引水技术掌握较好,农作物中桑麻瓜果都有栽培种植。手工业部门多,分工比商代更细,有“百工”之称,商业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,在“国”与“都”中,出现了更大的市场。

西周时期,商业发达,有专门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。海贝、海蚌和占卜用的龟甲等,往往都是从远方贡献和交换来的。海贝当时也作为货币,以朋为单位计算。舟船和马车是重要的交通工具。西周继续商代的传统,使用贝币,单位为朋。金文常记用贝作为赏赐,最高数额为百朋,只出现四次。这和《诗·菁菁者莪》“锡我百朋”的记载相同。朋数比商代所见为多。

金(铜)作为货币,也较商代更为流行。金文常见以金为赏赐,其单位为锊;还有罚金,数额多的达到三百锊;曶鼎记赎五人,用百锊。锊是重量单位,相当六两,另一说相当十一又二十五分之十三铢。西周中期以下的金文,出现有土地转让的事例,有的是交易或互换,有的是赔偿。前者如卫盉所记,矩伯以田为代价,从裘卫那里两次交换礼玉和皮币,交换以贝朋为价值尺度,田价分别为八朋一田和六朋多一田;或如五祀卫鼎所载,裘卫以五田换取邦君厉的四田。所谓“田”,均指百亩的一夫之田。后者如散氏盘所述,王因为攻击了散氏,被迫割让一部分土地给散。

为了取得土地转让的法律效力,交易者有时要向执政大臣报告,如裘卫的两次交易,都得到大臣们的允可;有时采取析券的形式;有时采取立誓的形式。土地转让时必须由双方人员到场。大量有关土地,称为“履”。确定了的地界,用封树的方法作出表识,加以记录,有时还要绘成地图。转让的契券,双方分别保存,并将副本上交官府收藏,以备查考。这种土地转让,尚未具备完全自由买卖的性质,但可视为后世买卖的滥觞。

下页更精彩:1 2 3 下一页
上一篇:商朝政治 职官有中朝任职的内服官和被封于王 下一篇:饮食禁忌 盘点蔬菜十大致命吃法

声明: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,如有侵权,敬请告知。qq:3371650278

CopyRight 2013-2018 广场舞之家 Gcwzj.com 沪ICP备13044495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