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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朝疆域 领土划分以及行政区域的分配

发布时间:2017-04-14 广场舞之家【常识】

摘要:领土范围 西晋 西晋承袭曹魏领土,统一后领有孙吴疆域。疆域北至山西、河北及辽东,与南匈奴、鲜卑及高句丽相邻;东至海;南至交州(今越南北部);西至甘肃、云南,与河西鲜卑、羌及氐相邻。 西晋版图东晋 东晋政区随其疆域的变化而有增减。由于外族入侵与晋军北

领土范围 西晋

西晋承袭曹魏领土,统一后领有孙吴疆域。疆域北至山西、河北及辽东,与南匈奴、鲜卑及高句丽相邻;东至海;南至交州(今越南北部);西至甘肃、云南,与河西鲜卑、羌及氐相邻。

西晋版图东晋

东晋政区随其疆域的变化而有增减。由于外族入侵与晋军北伐,北疆时常变动;四川先后出现成汉、谯蜀等国;东南疆域大致固定。晋元帝时期,石勒入侵,北疆只剩淮南江陵一带。成汉占据四川,于347年被桓温灭。桓温发动三次北伐,一度收复山东及河南地区,后败于前燕而止。前秦屡次入侵东晋领土,此时东晋仅剩扬、荆、江、广、交、豫、徐、兖、益、宁七州,及兖、青、冀、司、幽、并、益等侨州,共十五州 。东晋行政区划383年淝水之战,前秦惨败。隔年谢玄北伐,成功收复黄河、秦岭以南地区。之后东晋内乱,桓玄篡位,谯蜀独立,疆域萎缩。刘裕崛起后攻灭谯蜀并发动两次北伐,收复四川、山东、河南及关中地区。然而刘裕因故返京,将领内乱,夏人入侵,关中得而复失。此时东晋领有扬、北徐、豫、江、北青、司、荆、北雍、东益、宁、交、广、北并、北冀、梁、徐、北兖等十七州,及幽、冀、东秦、青、并、兖、秦、雍等侨州,共二十五州 。

行政区划西晋政区制度承袭东汉末期的制度,为州、郡、县三级制。于三国曹魏时期有司、豫、兖、青、徐、冀、幽、并、雍、凉、荆、扬十二州,灭蜀汉后分益州置梁州。265年西晋代曹魏后,分雍、凉、梁三州之地设秦州,后分益州地设宁州,后分幽州地设平州。280年灭孙吴后得荆、扬、交、广四州,并将荆、扬两州与原曹魏荆、扬两州合并,共十九州。秦州、宁州曾经废止,后来复置。291年分荆、扬州地设江州,307年分荆、江州地设湘州,至此共二十一州。州以下分郡、王国。晋武帝防止野心世族篡位,制定分封制,依人口多寡封国诸王,有大国、次国、小国三种类型。但诸王仅得租税,王国如同郡县。诸王的军权,主要来自镇守之地。郡、王国以下为县。县大者置令,小者置长。至于公国、侯国,其地位同县 。 淝水之战前后东晋疆域变迁图东晋政区袭承西晋,也是实行州、郡、县三级制 。但是其州郡越分越多,辖区缩小。西晋末年,大量流民南渡。东晋朝廷为了安抚侨民及侨姓世族,以原籍州郡县名寄治别处,而无实地,此即侨州郡县。等到安定后实施土断,使其州郡领有实地,户籍和赋役与一般州郡县相同 。

晋朝的政治体制为世族政治,政治制度由汉代的三公九卿制走向晋朝的三省制,是隋唐的三省六部制的基础 。司马氏原为曹魏世族,高平陵事变后掌握魏国大权;司马炎建立晋朝后统一中国,施行的政策虽然造就了太康盛世的短暂和平繁荣,但没有彻底解决浮华奢侈的社会问题及贪污腐败的政治风气。由于施行偃武修文的国策以及诸王、外戚相互争权,造成八王之乱而西晋于元气大伤后 。

中央制度两晋的政治体制为世族政治 。世族的形成源自汉魏,主要由地方豪强、经学世家或累世为官者组成。220年曹魏实施九品中正制作为拔选人才的制度,以取代因战乱而崩溃的察举制度。魏晋时担任审查的中正一般为二品,但二品官几乎都为世族,使得世族获得拔选人才的权力。由于拔选往往重视家世而忽略才德,最后形成“上品无寒门、下品无世族”的局面 。九品中正制不仅维护门阀统治的主要工具,也构成其一部份。东晋时,世族政治达到巅峰,以侨姓世族为主。随晋室南迁的北方世族为“侨姓”,南方世族则为“吴姓”。东晋朝廷对吴姓世族采取排斥态度,吴姓世族也不愿与其积极合作,久之双方隔阂加深。但随者江南的开发,寒族及吴姓世族也逐渐抬头 。

行政架构行政架构方面,朝廷的决策机关与行政机关也逐渐分立。尚书省、中书省及门下省依序独立出来,由汉代的三公九卿制走向隋唐的三省六部制。西晋承袭曹魏,中书监职权甚重,名实方面俱称为宰相 。由于地处枢近,虽然官位在尚书令之下,但权力在其之上。同时门下也自中书分到部分权力 ,共同掌管决策,尚书则掌管行政。尚书的内部架构发展较为充分,在西晋即有省、曹、郎曹三级机构,“八座”之官 。中书及门下直到东晋方扩张机构,中书省分局曹以协理奏章,门下至晋哀帝时建立门下省。后来皇帝为了提防权力渐盛的中书省,以门下省参与政治以牵制之 。两晋的三公虽然无实权为荣誉职,但可为皇帝顾问,该职也用来安置权臣。当时一些权臣,大多以三公录尚书事、加领中书及门下,或加领大将军、持节都督中外诸军事。至于监察制度,御史台成为完全独立的部门 ,直接由皇帝控制。然而其主要功能为维护皇帝威严,并非扫荡贪污 。御史台架构完整,属官分为监察司法的治书侍御史、维持朝殿威权的殿中侍御史和监督官吏是否渎职的侍御史 。

法律制度律令方面,由于《魏律》内容繁杂,早在司马昭执政时即命贾充、羊祜、杜预、裴楷等人参考《汉律》及《魏律》来修编新法律 。267年完成新律,次年颁行全国,此即《晋律》。因于泰始年间颁行,又称《泰始律》。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实行全中国的法典。张斐、杜预各别又为《晋律》作注本《律解》(张着)及《律本》(杜着)。经晋武帝批准后,该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所以又与《晋律》统称“张杜律”。这种以注辅文的立法方式影响后世,如唐代的《永徽律疏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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